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彧
近日,晋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名养犬人携带犬只在某小区周边活动,但犬只未佩戴犬牌。经执法人员询问,养犬人承认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执法人员对养犬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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